近日,天津市教委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明确教师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该《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哪些情形可以进行惩戒?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惩戒措施?《实施细则》作出明确规定,并根据违纪情形,把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课上或课后学习任务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作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

  (四)适当增加额外的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五)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六)课后教导;

  (七)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人员予以训导;

  (二)安排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小学中高年级(三年级到六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实施细则》不仅规定教师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也规定了教师不能采取的一些行为。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班干部等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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