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做好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常态化疫情防控和2022年春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春季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求,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统筹做好春季学期学校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要督促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等重点食品原料管理关,完善食品追溯体系,查验留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证明等。
一是落实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主体责任,加强对学校食堂或委托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开学前全面开展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是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严格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加强对学校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的督促指导,引导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文明用餐习惯。
三是强化专项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酒网点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严肃查处面向未成年人营销色情低俗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持续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接受社会公众对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协作机制,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通知原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春季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
基于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统筹做好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常态化疫情防控和2022年春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将春季学期开学学校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同部署、同谋划、同落实,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对社会面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二、加强进口冷链等重点食品原料管控
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严格把握进口冷链食品等重点食品原料的管理,完善食品追溯体系,查验留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等,确保证物一致。
三、压紧压实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的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督促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在开学前全面开展自查,加强对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和设施清洁消毒情况、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库存等重点检查厘清,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纠正,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反对食物浪费,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各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的督促指导,引导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文明用餐习惯。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减少加工制作过程中的食品浪费,做到烧熟煮透食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与加工、彻底清洗消毒餐饮具、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等,严控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风险,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五、强化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以中小城市和县、乡学校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酒网点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严肃查处学校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增进信息互通,强化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六、丰富宣传教育形式,推动社会共治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学校营养健康工作人员培训,向学校提供膳食营养指导,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学生更易接受的趣味形式,借助更丰富的宣传手段,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鼓励学校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大力推进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接受社会公众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部门于2022年3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分别报送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2年2月17日